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被鉴定为机动车的如何适用法律规定?

2025-07-05

文章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追求便捷的出行,越来越多的两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也增加了交通出行风险。电动车速度快,且缺少安全保障措施,很容易遭受损害。随本文了解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时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 电两轮动车的新标

1、新国标电动车标准: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17761-2018 )的规定,新国标电动车的蓄电池电压不得大于48V,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得大于400W,最高设计时速为25km/h,具备骑行功能,整车重量不得大于55kg,必须具备3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均需要符合该标准。

2、超标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参数: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标准:电动车总重量超过55 KG,最高时速超过25 km/h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判断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须看是否有踏板,还要看整车的速度和重量,以及其他相关参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是在行政领域将超标电动车视为机动车,表明该电动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轻型摩托车,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只能说超标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标准。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能否按照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待商榷。

二、 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是否适用交强险规则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依法应该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二是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虽然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是事故发生时超标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因为电动车所有人原因导致。因此在发生事故后,应按照非机动车处理。
理由如下:

1、法律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标电动车仅表明该电动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轻型摩托车,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这类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2、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并且不能严重偏离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通常理解。社会公众对机动车范围的普通理解和认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以及工程机械车辆等,在大家的日常观念里,普遍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未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不符合交强险投保条件,现实中无法在保险公司中购买到交强险,即电动车所有人主观上不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且客观上也无法投保交强险,所以未投保交强险的事实不可归责于电动车所有人,若认定电动车所有人因未投保交强险而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失,有失公允。

三、 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是否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道交法》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侵权原则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规则原则。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是否适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过错原则呢?机动车与超标电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就超标电动车而言,其技术上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超标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危险程度已经近似于机动车,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对交通事故中强弱各方的调节,其在道路交通注意义务中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其危险性相较于其他非机动车较大,危险回避能力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在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中,虽不宜适用交强险的规则,但是在责任认定方面,可以考虑适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归责原则。附.《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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