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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24
互联网保险典型诉讼案例分析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得到了跨越式发展,然而行业乱象也层出不穷。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10531件,同比增长121.01%。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8484件,同比增长128.25%;涉及人身保险公司2047件,同比增长95.32%,投诉问题集中于前期不当销售和后期理赔难问题。其中,销售误导不仅是传统保险也是互联网保险的一项顽疾,不少消费者以销售误导起诉至法院,但却面
2025
05-24
最高院案例:保全保险费承担裁判理由
一、法院支持保全保险费由对方承担的裁判理由(一)根据合同约定,保全保险费应由义务人承担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西藏吉奥高及各担保人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系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实际支付的合理范围内的必要费用,且具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对中盐公司主张的该笔费用予以支持,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89号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
2025
05-24
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
随着我国配送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加入了 “外卖骑手”这一职业群体,外卖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公司为外卖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外卖员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向雇主索赔无果后,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值得关注。基本案情被告答辩被告B保险公司认为,第三人A公司投保案涉雇主责任险属实,但原告甲系被保险人,非案涉保险合同相对人。原告甲应向其雇主A公司主张赔偿,待A公司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2025
05-10
车号牌与保单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7日,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F7917V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如皋市搬经镇横埭村二十二组马某某家(原搬经镇西横小学)院内由南向北倒车时,疏于观察,挤到路东侧房屋,致该房屋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时,贲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北海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民财险昌吉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 双方诉辩: 原告马某某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
2025
04-30
私人轿车从事顺风车是否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认定
【基本案情】私人轿车从事顺风车载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发生交通事故【案件焦点】私人轿车从事顺风车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车辆被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分析】关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案涉机动车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以及是否显著增加了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所谓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既不
2024
08-28
5秒!保险公司以惊人速度“健康告知”后,纠纷来了……
重疾险去年消费者持有率最高的保险产品正成为越来越多家庭抵御风险的选择而保险生效期间陈女士不幸患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是消费者故意带病投保还是保险公司未尽询问义务陈女士经业务员的线下指导,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推出的重疾险,保险金额20万元。在线签订电子合同时,业务员按照“保单双录”系统的语音提示,向镜头展示了保险条款、“职业与健康告知”等内容,分别用时16秒、5秒。随后,陈女士在手机上签名确认。在这一系列
2024
08-13
饭后呕吐窒息死亡算不算“意外”?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判了→
张某给母亲买了一份老年人意外险结果母亲因饮食异物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对此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意外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一案件老人饭后呕吐窒息死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张某在2023年给自己的母亲李某某购买了一份老年人意外险,保单上载明了保险范围为:意外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住院护理津贴、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救护车车费保险金。当年年底,李某某在家摔倒被送往医院急诊室治疗后转入住院,在住
2024
08-06
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可以确定的部分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张某诉财保德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可以确定的部分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案件索引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705号裁判要旨驾驶员虽未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但其关于事发过程的陈述与被保险车辆损坏部位、现场树木的被撞痕迹、就医记录的时间可以相互印证,并无矛盾之处,足以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成因做出认定
2024
07-30
从小长的痣,投保后变成了恶性肿瘤,保险还拒赔了?
一颗痣长在身上23年,投保后检查发现黑痣病变为恶性肿瘤,申请理赔却被拒绝,近日,东湖高新区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案涉保险条款向原告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案件详情2021年4月,李先生入职某公司,公司当时为其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载明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遭受外来的、突发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
2024
07-23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法院能否支持?
(图源网络 侵删)基本案情2021年1月,马某通过微信为其妻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交费年期为18期、保险期间为终身的重疾险和相关附加险。王某于2023年10月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并行手术治疗后申请保险理赔,该公司于2023年11月以王某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作出拒赔决定通。王某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等24.2万余元。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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