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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06
金某和诉谭某立、周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超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关键词】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法定退休年龄 误工费 行业标准【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谭某立驾驶小型轿车沿某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某道路路口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原告金某和(1952年1月出生,案发时70岁)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金某和受伤的交通事故。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立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和无事故责任。
2025
12-02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原本就有旧伤 此种情况下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被告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张某受伤,两车损坏。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次要责任。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两侧多发肋骨骨折,遗有脑外伤后智能损害(轻度),脑外伤后综合症,构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交通事故为主要因素,自身原有颅脑损伤为次要因素),其五根肋骨骨折
2025
11-13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应依法支持行政处罚
袁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区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未按照机动车信号灯通行,因闯红灯行为被交警查获。某交警支队对袁某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处罚决定。袁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
2025
11-11
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王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依抢救中心申请,路救基金垫付王某医疗费19万余元。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路
2025
11-08
电动自行车因过错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应予赔偿
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贺某误工期10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30日。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
2025
11-07
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
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系某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唐某某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陈某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某驾驶的网约车。驾驶过程中,因唐某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裁判结果】审
2025
11-04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
周某某诉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辛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
2025
10-25
电子投保中保险公司应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否则相关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案号: (2021)粤0981民初3055号 (2022)粤09民终1954号 (2023)粤民申7504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唐某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为肇事车辆购买案涉商业三者险,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电子投保流程中存在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的设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电子投保流程已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以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
2025
10-23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
案号:(2020)闽0124民初2514号 (2021)闽01民终1817号 (2022)闽01民再12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吴某某系被保险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范畴,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虽
2025
10-21
以家庭自用车辆投保从事网约车营运的保险责任认定
案号:(2021)闽0602民初3271号(2021)闽06民终2621号(2022)闽民再429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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