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完成外卖配送任务的合理期间和所必经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
原告:李某(骑手)
被告:甘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事实经过:2024年9月18日上午8时05分由于外卖配送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李某受伤申请认定为工伤。
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7月20日,李某入职于甘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成为“外卖骑手”,接受公司管理、统一装备、按公司规则接单并获取报酬。
送餐途中受伤:2024年9月18日,李某在骑车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临夏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作出工伤认定:临夏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李某为工伤。
二、认定理由
关于李某在送餐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判断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结合外卖行业特征:
工作时间:接单至完成配送的合理期间;
工作场所:为完成配送任务所必经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在送餐途中因工作活动受伤。
结论:李某在接单后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应认定为工伤。
三、案情总结
作为新业态的一种,外卖行业具有接单随机性、工作移动性等特征,判断外卖骑手受到事故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应当充分考虑其行业特征,结合其接单状态及实际送餐轨迹等,对伤害与工作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伤害的时间、场所是否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等作出准确认定。
一般而言,鉴于配送工作的特殊性,将外卖骑手实际接单至完成配送的合理期间作为工作时间,将为完成派送任务所必经的合理区域纳入工作场所范畴,方为合理。
本案中,李某系在接单后骑车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害发生时段处于配送任务执行的合理期间内,其受伤地点属于完成配送任务的必要通行区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实务启示
1. 劳务合同≠非劳动关系
法院重实质轻形式,即使签订“劳务合同”,若具备“三从属性”,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收集管理规则、薪酬制度、考勤记录、惩戒措施等证据。
2. 新业态工伤认定宜灵活解释
外卖、网约车等行业具有移动性、随机性特征,应结合实际工作模式认定“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
律师可主张将接单期间、配送路径等纳入“工作时空范围”,以强化工伤认定依据
3. 企业合规提示
平台企业若对骑手实施实质管理,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避免法律风险。
4. 劳动者维权指引
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应注意保留接单记录、沟通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管理通知等,以备维权之需。
若发生事故,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可主张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作为前置。
五、关联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