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期内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2024-04-30


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投保重疾险

作为防范罹患重大疾病

所致经济风险的有效手段


在实际办理理赔申请时

双方为疾病产生时间

争执不下的情形时有发生

一起来看看浦口法院审理的这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张某在医院体检时,检查出甲状腺存在多个结节,边界欠清,未见肿大淋巴结。


2016年9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合同约定张某确诊恶性肿瘤后,可获赔保险金10万元。


2017年7月张某确诊罹患甲状腺癌,并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当月,张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张某投保前已患有甲状腺疾病,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承保决定为由,向张某出具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

经查,2016年10月,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张某联系,询问张某最近6个月内是否曾出现持续发热、肿块、淋巴结肿大、关节痛、皮肤瘀斑等情况,是否已确诊理赔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张某回复均为否。

从张某2015年5月体检报告来看,在投保前,张某甲状腺并未出现肿块,淋巴结并未出现异常,并未确诊甲状腺疾病,也不存在某保险公司询问的病征,且某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在投保前6个月内存在足以影响某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形,因此张某并不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某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元。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尽到告知义务,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不能以“打擦边球”、扩张解释概念等方式拒绝赔付保险金,应当重视完善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对孕期妇女、重大疾病患者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弘扬和谐、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转载于公众号:浦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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