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误工费等如何认定?

2024-04-25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为视力残疾人,从事按摩保健工作,每月工资在保底工资基础上有所浮动并以现金方式领取。


2022年2月,被告易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时因未注意观察,致使车辆前轮与行人原告杨某某右脚发生碾压,导致原告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入泸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其住院32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主要为:右足舟骨粉碎骨折;右足内侧、中间及外侧楔骨骨折等内容。之后,杨某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右足弓结构破坏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8000元或按实支付。


案涉车辆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额200000元),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000000元)。因各方当事人就杨某某的损失赔偿标准,包括杨某某的误工工资计算等问题存在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泸县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按摩保健工作,因受伤误工的事实客观存在,根据原告的住院、医嘱和医疗证明,泸县法院认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22天。因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近三年的工资收入情况,参照2021年四川省其它服务行业的收入,泸县法院酌情按照130元/天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15860元(122天×130元/天)。对原告因该案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在案证据,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杨某某交通事故损失113889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杨某某交通事故损失1723.2元;


三、被告易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杨某某鉴定费1800元;


四、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51.78元减半收取计1475.89元,分别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51.89元、由被告易某某负担1324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杨某某虽然为视力残疾人,但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没有主观过错,并且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其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虽然是视力残疾人,但自强不息、自食其力,兢兢业业从事按摩保健工作,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了误工,减少了收入,应当得到误工费赔偿。


泸县法院对杨某某的误工费进行合法认定,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转载于公众号:黑龙江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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