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三无”摩托车致人死亡,谁担责?法院判了!

2024-04-30

二轮摩托车没买保险也未上牌,65岁老人无证驾驶,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者杨某将承担巨额赔偿。这是旬阳法院双河法庭近日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杨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占道路中线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杨某既无驾驶证,所驾驶车辆也未按规定投保。经交警部门判定,杨某与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作为车辆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与李某发生事故造成李某死亡。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法院核定,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672660元,由被告杨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由被告杨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摩托车上户上牌、购买保险,付出的只是小小的金钱支出,换来的却是大大的安全保障。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发生事故后,无论肇事者或者受害人是否有责任,均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如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并不免除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各自承担。



转载于公众号:旬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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