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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休学损失依法获得赔偿!
2024-06-12
前言:
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
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受害人误学是否属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受害人系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胫腓骨中段开性骨折且陆某玲尚有二次手术需要进行,事故的发生肯定使得受害人的学业受到影响,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原告需要休学一年,并为其办理了休学的手续,受害人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相应支出,该损失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受害人主张误学损失并非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受害人主张误学损失15000元,结合本地人均消费支出,其主张合理,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
陆某玲诉江某锋、安邦财保江苏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休学损失依法获得赔偿
案件索引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4238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受害人误学是否属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受害人系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胫腓骨中段开性骨折且陆某玲尚有二次手术需要进行,事故的发生肯定使得受害人的学业受到影响,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原告需要休学一年,并为其办理了休学的手续,受害人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相应支出,该损失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受害人主张误学损失并非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受害人主张误学损失15000元,结合本地人均消费支出,其主张合理,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9日,朱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陆某玲(2004年出生,在校初中生),由北向南行驶至启东市吕四港镇元巴路与通元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江某锋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致朱某英、陆某玲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锋、朱某英负同等责任,陆某玲无责任。
江某锋驾驶车辆在安邦财保江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事发后,陆某玲至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并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2019年5月17日,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对陆某玲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1.陆某玲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中段
开放性骨折
;建议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其中2人护理15日,1人护理75日),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2.陆某玲取内固物费用约10000元,取内固定物所需护理以1人15日为宜,营养期限以15日为宜。
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陆某玲需要休学一年。陆某玲2019年5月27日,陆某玲诉至本院,要求江某锋和安邦财保江苏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含休学一年损失15000元)。
法院裁判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陆某玲误学是否属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
陆某玲系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胫腓骨中段开性骨折且陆某玲尚有二次手术需要进行,事故的发生肯定使得陆某玲的学业受到影响,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原告需要休学一年,并为其办理了休学的手续,陆某玲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相应支出,该损失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陆某玲主张误学损失并非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财产损失范畴。陆某玲主张误学损失15000元,结合本地人均消费支出,其主张合理,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保江苏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陆某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9487.98元(已扣除应返还被告江某锋的垫付款);二、被告安邦财保江苏公司给付被告江某锋2365.18元;三、驳回原告陆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转自:事故赔偿诉讼实务
转载于公众号:民法典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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