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的批复

2023-03-20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的批复 

 法释〔199913 号 (1999 年 6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69 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6 月 25 日最 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1999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