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05460
4008005460
首页
专业文集
+
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保险赔偿
专业资讯
+
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保险赔偿
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保险赔偿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工伤认定中,如何把握“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2023-07-15
工伤认定中,如何把握“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作者:韩智洋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分类:律师随笔
浏览:9次
举报
张某(已故)系某公司员工。2020年8月17日,张某正常上班,下午17时29分左右,下班离开单位,19时02分17秒,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ATM机取款3000元。同日19时13分许,张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无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某县人社局认定张某发生事故时属于“上下班途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关于合理时间的问题。
某公司主张根据导航软件计算,张某从单位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需要17分钟,但该时间仅是理想状态下的用时,未考虑驾车人的驾驶速度差异性、当日路况、取款排队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等因素。从张某17时29分离开单位,到19时02分完成取款,再到回家途中19时13分发生交通事故,用时并未明显超出合理时间的范围。
综上,张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情形。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较早步入法制化路径的社会保险项目,也是法律规范较多、争议较多的社会保险项目,特别在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界定,一直是工伤认定和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只有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也就没有赔偿责任。
人的一生难免会发生各种意外,有的意外可以避免,有的意外避免不了,有的意外可以依法获得赔偿,有的意外只能自己承受一切损失。工作和生活中,大家要谨慎出行,避免因疏忽或违法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更多信息
2025
11-26
提前一天出发去单位上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认工亡吗?
基本事实杨某勇之父杨某生前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为杨某安排有宿舍。甲公司2018年1月6日至7日放假,2018年1月8日甲公司开始上班。杨某便利用甲公司放假期间从甲公司住地三台县永明镇骑摩托车回到三台县三元镇看望家人,杨某休息两天后于2018年1月7日下午16时左右,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行,当日17时35分许杨某行驶至绵盐路17KM+550M路段(永明两河路口)左转往永明镇方向时发生交通事
2025
11-20
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保单位不一致,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案情简介李某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经理一职,因李某入职后常居地及实际工作地均为湖北省襄阳市,而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地区并未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其在当地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委托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李某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工亡。李某近亲属向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待遇,襄阳市工伤保险服
2025
11-03
秦某奎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起,秦某奎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重庆市石柱县某项目从事木工,该公司为秦某奎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018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秦某奎在该项目作业时摔伤,后在石柱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次共计65天,医疗费共计73065.77元,已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秦某奎第一次住院31天,由其家属护理;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期间系某建设工程公司请人护理并支付相关费用;该公司还支付秦某奎停工留薪
2025
09-12
职工“串岗”地点也属于“工作场所”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换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使认定职工上班期间“串岗”行为成立,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不因此影响工伤认定。法院查明事实车间主任徐某安排原告王某打扫卫生。原告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徐某亦安排原告次日跟在张
2025
09-10
最高院典型案例: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不足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张某某系搭载同事车辆前往公司年会会场,参加公司年会的途中受伤,故张某某受伤属于工伤,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主要责任在于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本案中,由于张某某与张某二者属于同一单位,故工
2025
09-06
高院判决: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结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交警部门并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推断该职工所受 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结论,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在交警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的
隐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