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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下班5小时后意外受伤,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法院怎么判?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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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26
提前一天出发去单位上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认工亡吗?
基本事实杨某勇之父杨某生前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为杨某安排有宿舍。甲公司2018年1月6日至7日放假,2018年1月8日甲公司开始上班。杨某便利用甲公司放假期间从甲公司住地三台县永明镇骑摩托车回到三台县三元镇看望家人,杨某休息两天后于2018年1月7日下午16时左右,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行,当日17时35分许杨某行驶至绵盐路17KM+550M路段(永明两河路口)左转往永明镇方向时发生交通事
2025
11-20
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保单位不一致,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案情简介李某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经理一职,因李某入职后常居地及实际工作地均为湖北省襄阳市,而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地区并未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其在当地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委托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李某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工亡。李某近亲属向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待遇,襄阳市工伤保险服
2025
11-03
秦某奎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起,秦某奎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重庆市石柱县某项目从事木工,该公司为秦某奎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018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秦某奎在该项目作业时摔伤,后在石柱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次共计65天,医疗费共计73065.77元,已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秦某奎第一次住院31天,由其家属护理;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期间系某建设工程公司请人护理并支付相关费用;该公司还支付秦某奎停工留薪
2025
09-12
职工“串岗”地点也属于“工作场所”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换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使认定职工上班期间“串岗”行为成立,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不因此影响工伤认定。法院查明事实车间主任徐某安排原告王某打扫卫生。原告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徐某亦安排原告次日跟在张
2025
09-10
最高院典型案例: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不足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张某某系搭载同事车辆前往公司年会会场,参加公司年会的途中受伤,故张某某受伤属于工伤,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主要责任在于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本案中,由于张某某与张某二者属于同一单位,故工
2025
09-06
高院判决: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结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交警部门并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推断该职工所受 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结论,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在交警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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