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无法鉴定情况下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2025-10-14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4的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陈某4发生交通事故时虽已年满78岁,但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可见其身体状况尚可。交通事故导致陈某4脑出血等伤害,陈某4虽经住院治疗,但出院时仍下床活动受限,双腿不能直立,反应迟钝,表情呆滞,可见交通事故对陈某4身体机能造成较大的影响,陈某4的身体恶化与交通事故有必然的联系。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的死亡调查记录、死亡原因,法院认定陈某4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关联。结合家属要求出院、陈某4出院时的情况、出院后一年有余死亡的情况,法院酌定交通事故对陈某4的死亡存在30%的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1日,被告邓某某驾驶案涉小型轿车在某县某区某镇某村口路段与陈某4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4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2月1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4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4被送往医院急诊后住院治疗至2021年3月31日出院(家属要求出院)共48天。出院后,陈某4继续门诊治疗,既有治疗事故导致的脑出血后遗症,亦有治疗高血压、下肢动脉栓塞、高尿酸血症等。2022年4月15日,陈某4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的‘“死亡调查记录”为2021年2月11日,因与小汽车相撞后出现脑出血,于医院住院对症处理后好转出院在家长期卧床休养,昨日开始出现木讷、精神差,未就诊,于2022年4月15日11点发现陈某4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陈某4直接死亡原因为营养不良,车祸引起脑出血,导致营养不良而死亡。案涉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四原告作为陈某4的妻子及子女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421444.21 元。

诉讼中,法院先后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及某司法鉴定所对陈某4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均以很难判断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裁判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4的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陈某4发生交通事故时虽已年满78岁,但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可见其身体状况尚可。交通事故导致陈某4脑出血等伤害,陈某4虽经住院治疗,但出院时仍下床活动受限,双腿不能直立,反应迟钝,表情呆滞,可见交通事故对陈某4身体机能造成较大的影响,陈某4的身体恶化与交通事故有必然的联系。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的死亡调查记录、死亡原因,法院认定陈某4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关联。结合家属要求出院、陈某4出院时的情况、出院后一年有余死亡的情况,法院酌定交通事故对陈某4的死亡存在30%的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对陈某4的死亡存在30%的因果关系,经核算,除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外,四原告主张的损失为 141314.65元。案涉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四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赔付,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向四原告赔付149124.05元。案涉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邓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四原告 12952.48 元。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四原告 162076.53元(149124.05元+12952.48 元)。四原告主张的损失应由被告邓某某赔付部分,法院已判由被告保险公司赔付,故四原告主张被告邓某某赔付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某某、陈某1、陈某2、陈某3赔付162076.53元;二、驳回原告关某某、陈某1、陈某2、陈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某某、陈某1、陈某2、陈某3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交通事故与陈某4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问题。对此,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一审法院曾先后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某司法鉴定所对陈某4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缺乏陈某4出院后的客观记录如护理记录、病情记录等,无法对陈某4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有无关联性进行鉴定,以及以陈某4交通事故后一年余在家死亡,尸体冷冻三个月,很难判断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在无第三方机构进行因果关系认定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认定陈某4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关联,并结合陈某4家属要求出院、陈某4出院时的情况、出院后一年有余死亡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酌定案涉交通事故对陈某4的死亡存在30%的因果关系,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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