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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04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
周某某诉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辛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
2025
11-03
秦某奎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起,秦某奎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重庆市石柱县某项目从事木工,该公司为秦某奎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018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秦某奎在该项目作业时摔伤,后在石柱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次共计65天,医疗费共计73065.77元,已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秦某奎第一次住院31天,由其家属护理;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期间系某建设工程公司请人护理并支付相关费用;该公司还支付秦某奎停工留薪
2025
10-25
电子投保中保险公司应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否则相关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案号: (2021)粤0981民初3055号 (2022)粤09民终1954号 (2023)粤民申7504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唐某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为肇事车辆购买案涉商业三者险,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电子投保流程中存在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的设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电子投保流程已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以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
2025
10-23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
案号:(2020)闽0124民初2514号 (2021)闽01民终1817号 (2022)闽01民再12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吴某某系被保险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范畴,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虽
2025
10-21
以家庭自用车辆投保从事网约车营运的保险责任认定
案号:(2021)闽0602民初3271号(2021)闽06民终2621号(2022)闽民再429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
2025
10-20
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交通事故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承担
案号:(2022)赣0827民初234号 (2022)赣08民终1314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涉案交通事故导致车载柴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
2025
10-17
人民法院案例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篇
202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该规程共三十条,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和财保荆门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交通事故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案号:(2022)赣0827民初234号 (2022)
2025
10-16
最高法司法观点:无收入人员的误工费如何认定?
关于无收入人员的误工费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第四项规定“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由上述规定可知,“无固定收入”与“无收入的”存在一定
2025
10-15
人民法院案例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篇
202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该规程共三十条,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被保险机动车年检合格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案号:(2019)赣1030民初1220号(2020)赣10民
2025
10-13
受害人定残后又在诉讼中死亡的,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答: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系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在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其未来收入损失的弥补。该损失在受害人定残之日已经确定,不因受害人死亡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该部分责任亦未加重侵权人的负担。案例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2民终1649号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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