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型及方法

2023-03-15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概述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通常情况下,人身权利遭到侵害,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1、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用“受害人”和“加害人”来表述。但这样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前者来讲,如果直接受害人死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扶养人都有权请求赔偿。对于后者来讲,也存在多种加害人与责任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如《民法典》中规定的特殊主体: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及劳务派遣责任、帮工关系等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在特定情况下监护人、雇佣人或被帮工人,对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要承担责任,但他们却不是直接加害人。因此,最高院司法解释采用“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弥补了上述表述的不足。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类型

(1)、打架斗殴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

(4)、医疗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

(5)、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6)、饲养动物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7)、高空坠物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建筑物、堆放物倒塌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意外事件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的发生均无主观过错,纯粹属于意外事件


(10)、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除上述类别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种类外,其他特殊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还有以下几类:触电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高度危险作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物件致害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施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防卫过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里只是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具体如何赔偿,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做了具体的规定。

(1)、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山西省高院规定:营养费参照50/天的标准计算。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2)、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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