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马某乘坐飞机到新疆乌鲁木齐后,通过“某某用车”APP预定了一辆网约车回家。几分钟后,王某驾驶网约车接到马某,车辆在机场高速路出口处与周某驾驶的一辆低速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马某受伤、王某当场死亡,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其误工费、财产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马某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共计4万余元。
判决后,A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为:1.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是第三人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侵权责任人应该是周某,我公司并非侵权责任人;2.我公司只是网络信息提供方,只抽取中间信息费用,并非承运人;3.即便我公司是承运人,本案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应该是侵权人。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赔偿乘客马某的合理损失,驳回了A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上诉。
那么,A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马某之间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A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否对马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件评析
案中A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马某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作为承运人,A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对马某所受损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由于A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马某安全送达,构成违约,其应对马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客承运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旅客是在接受运输服务时将自身的身体和财物处于运输工具的范围内,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基本在承运人的掌控范围内,因此承运人确保安全送达旅客的义务是该种合同方式所要求的必然结果。
同时,因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民法典》也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自带物品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旅客人身损害,《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对于旅客人身伤亡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旅客在遭受人身损害时无须就承运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承运人主张免责则则必须举证证明旅客所受伤害系自身健康原因或系其本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该条款采用的是过错原则,旅客必须证明承运人对于物品的损失存在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则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不得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往往会有承运人以损害是第三人原因造成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己方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中,乘客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时,造成承运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由于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关,非违约方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也不能因此主张免责。至于违约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则系另一法律关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依有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请求第三人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若承运人对乘客人身损害存在其他过错,那么承运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如何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只能要求第三人和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在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又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