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违停与乘客开车门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时,乘客及驾驶员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2025-05-30

【案情】


  2017年7月,被告钱某雨天驾驶车辆(该车辆登记车主为钱某之子)途中,在路边临时停车,并在未观察道路交通情况的情况下示意、协助后排乘客即被告李某(系被告钱某母亲)打开车门,而李某亦是在未观察道路交通情况、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推开车门,导致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孙某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钱某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紧靠路边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被告李某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被告钱某、李某的共同行为是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在此事故中不负责任。另查,被告钱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此后,因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问题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孙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被告钱某、乘客被告李某、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争议】

 

  对于被告钱某、李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实生活中,因乘客打开车门进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虽不完全相同,但绝大多数情况下,系驾驶员的违法停车行为和乘客开门前未能观察、确保交通安全的两个违法行为的直接结合,共同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的损害后果。在实践中,要具体区分每一个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是否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难以区分、且难以举证证明,所以,在驾驶员和乘客均有违法行为的情形下,确认由驾驶员和乘客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员钱某临时违章停车及其在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协助乘客打开车门的违法行为,与李某打开车门时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进而造成了受害人孙某死亡的的后果,驾驶员钱某与乘客李某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故应区分各自的过错,根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由被告钱某、李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析】

 

  一、对于被告钱某、李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被告钱某作为驾驶员,其在临时停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存在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紧靠路边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且其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示意允许、协助乘客打开车门,妨碍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李某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打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被告钱某、李某分别实施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该起交通事故并致受害人孙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故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被告钱某、李某的各自过错程度,由被告钱某承担70%、李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笔者认为对于乘客李某应当承担的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即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文义解释,被告钱某、李某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均系投保人即实际车主允许的车辆合法驾驶使用人,且车主已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而驾驶员被告钱某的违法停车及其允许、协助乘车人被告李某打开车门的违法行为,以及被告李某打开车门存在的违法行为,妨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孙某死亡,符合商业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之情形,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告钱某及被告李某所负侵权赔偿责任直接向受害人孙某的法定继承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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