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该规程共三十条,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和财保荆门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交通事故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承担
案号:(2022)赣0827民初234号
(2022)赣08民终1314号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涉案交通事故导致车载柴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因处理柴油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是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在应急处置案涉油罐车倾翻车载柴油泄漏安全事故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本案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因处理涉案车辆柴油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属于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应由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有权向事故责任单位荆门某燃气公司等主张赔偿。某和财保荆门公司、某民财保荆门公司作为案涉机动车的保险机构,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关于某和财保荆门公司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免责问题。某和财保荆门公司与荆门某燃气公司签署的《特种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载明的免责条款中的“污染”与地震及其次生灾难、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并列,系指与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同一级别的不可抗力情形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后果的污染事件。本案中的“污染”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投保车辆所载原油泄露产生的,明显非“污染”免责条款中表述的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污染”情形。某和财保荆门支公司在《特种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将“污染(含放射性污染)”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并在本案中以该免责条款主张免责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悖。投保人荆门某燃气公司对该解释亦不予认可,理解分歧明显,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某和财保荆门支公司和荆门某燃气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单中关于绝对免赔金额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荆门某燃气公司购买某民财保荆门分公司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在前,荆门某燃气公司是在购买某民财保荆门分公司100万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后,再向某和财保荆门公司购买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并约定绝对免赔120万元。该约定符合荆门某燃气公司的保险利益需求,且未损害某民财保荆门公司的合法权益。因为,荆门某燃气公司与某和财保荆门公司约定的是“其他保险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赔范围”,并未加重某民财保荆门公司的保险义务,也未约定由某民财保荆门公司先行赔付。即某民财保荆门公司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按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与荆门某燃气公司是否再购买保险无关,该绝对免赔条款的风险也是由荆门某燃气公司承担。因而,该绝对免赔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关于某和财保荆门公司、某民财保荆门公司赔偿比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强制保险优先赔偿,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赔偿。荆门某燃气公司在某民财保荆门公司投保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某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均属于商业保险。因而,应当根据某和财保荆门公司与荆门某燃气公司的绝对免赔金额特别约定,判决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超出交强险以外的部分,按照某和财保荆门公司商业三者险110万元限额与某民财保荆门分公司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100万元限额的限额总和比例确定。即某和财保荆门公司承担110/210(0.52)的赔偿责任,某民财保荆门公司承担100/210(0.48)的赔偿责任。经核算为,由某和财保荆门公司承担82553.64元,由某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承担76203.36元。
裁判要旨:1.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在应急处置涉案安全事故过程中所产生的事故应急环境监测等相关应急救援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属于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有权向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案涉机动车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2.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责条款中的“污染”与地震等事由并列,应当解释为与地震等同一级别的不可抗力情形而导致损害后果的污染事件。如果“污染”系因投保车辆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导致,明显非“污染”免责条款中表述的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污染”情形。保险合同同时将该“污染”解释为非不可抗力性质的污染,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悖,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理解分歧的情况下,保险人以此主张免责的,依法不予支持。
3.投保人先后向不同的保险人投保车辆综合商业险,其中成立在后的保险合同约定了绝对免赔条款的,因该约定符合投保人的保险利益需求,且既未加重成立在前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也未约定由其先行赔付,故未损害其合法权益,成立在前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与投保人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立在后保险合同中的绝对免赔条款的风险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故应当认定免赔条款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加重、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合法有效。
4.投保人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同时,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不同车辆综合商业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强制保险优先赔偿,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商业保险按各自保险限额比例赔偿。保险人主张特定商业保险先予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