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超龄务工工伤保险待遇应支付,社保拒付属法律适用错误

2025-08-26

【案情简介】

李某英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于某建设项目务工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中心以“已超龄且领取养老金、不符合参保条件”为由不予支付。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社保中心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不予支付决定,并判令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费。

【裁判要旨】

1. 建设工程以项目参保方式覆盖超龄务工人员的,其因工受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社保经办机构以“超龄退休”为由拒付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1. 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是否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超龄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保险待遇具体项目范围如何认定?

【裁判意见】

法院认定:

1. 项目参保的特殊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本案中,用人单位已为李某英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社保中心应依法支付相应待遇。

2. 超龄职工待遇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地方规定(川府发〔2021〕10号),八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鉴定费等;但因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故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

社保中心拒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费,系错误扩大“参保条件”限制,法院予以纠正。

【简要分析】

本案明确了建筑行业项目参保模式的特殊性及对超龄务工人员的适用边界:

1. 政策导向:项目参保旨在覆盖流动性大的建筑行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其核心是“全员覆盖、优先保障”,不应以年龄或退休状态排除合法参保权益。

2. 法律适用:人社部门规范性文件(如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已明确项目参保与超龄人员待遇的衔接规则,社保机构不得自行增设限制性条件。

3. 权利平衡:超龄职工虽不享受“一次性医疗及就业补助金”,但其他待遇(如伤残补助、鉴定费)仍受法律保护,体现工伤保险分散用工风险与保障救治补偿的双重功能。

【案件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12-3-00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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