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保险中,下列情形下,保险人可以扣减保险赔偿:
(1)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的索赔权,这种行为带有任意性,属于故意的范畴,因为这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其后果是保险人追偿权的丧失,无法追回本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赔偿。这样,保险人行使相应扣减保险赔偿的权利,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被保险人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被保险人这方面的过失是多种多样的,只要这种过失造成保险人无法向第三人追偿,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在时间上有两种可能:①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均可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2)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人索赔并获得部分赔偿,然后再向保险人索赔时,只能要求赔付未受偿部分。此时尽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全额赔偿,保险人可以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只支付被保险人未受偿的那一部分保险赔偿。保险人支付后,也只能取得自己支付的这一部分保险赔偿的代位求偿权,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