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7日,李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道路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由于事发地没有监控,货车也没有行车记录仪,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故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并未进行责任划分。
事后周某就赔偿事宜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交警大队并未划分双方责任,仅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说法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
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对李某(机动车)与周某(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未认定责任,双方均不能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故法官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加害人李某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法官从贯彻公平原则和适度平衡受害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的原则考虑,综合认定周某承担60%的责任,李某承担4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举一反三
在某些交通事故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处理,即:“(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应结合现场情况及其他能够还原事发现场的证明予以划分责任。